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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零售学》期末大作业校外学习中心学号 姓名成绩1.论述。对于国内零售商开发自由品牌商品,你有何建议。(要求:结合身边具体实

2022年 12月 2日 520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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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北京理工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
《零售学》期末大作业

校外学习中心 学号 姓名 成绩
1. 论述。对于国内零售商开发自由品牌商品,你有何建议。(要求:结合身边具体实例进行说明,不少于500字)

2.辩论题。
自从1996年IBM公司首次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随着网络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日益被广大人民所接受,马云认为,以电商为代表的新商业在线离线作业答案生态系统对于传统商业生态系统将会开展一次革命性的颠覆,“就像狮子吃掉森林里的羊,这是生态的规律,游戏已经开始,就像电话机、传真机会取代大批信件一样,这是必然趋势。”
论点:“电商是会取代传统的店铺经营”对“电商无法取代传统的店铺经营”。(要求:选取一个支持论点,结合所学理论,展开论述,要做到有理有据,言之有理)

3. 案例分析。便利店要为老人服务
日本全国总共有4万多家便利商店,随着日本迅速步入老龄化社会,这些原本和年轻人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开始考虑改变经营方式,以迎合老年人的需求。劳森连锁便利商店,在日本全国连锁店行业排名第二,该公司的发言人木村和夫称:“我们有一点危机感。”过去两年,劳森的业绩一直下滑,“由于人口老龄化,以及数量减少。”
改造的灵感来自一个询问电话。淡路岛地区的一个老人,打电话到一家劳森连锁便利店,询问这家便利店能开到多晚啊?周几关门休息啊?该便利店的经理长野恍然大悟,原来很多老人一直以为便利店是年轻人的专利,根本就不了解情况。所以,他们动了改造的念头。
如今,长野经营的劳森便利店,安装了坐着轮椅也能使用的洗手间。以前标签的字都是扎眼的蓝色,后来都重新喷成色泽柔和的棕色,而且店里的即食食品,也换成了不用咀嚼的,还上架了一些单个包装新鲜蔬菜,比如一个胡萝卜,1/4个卷心菜什么的。还在店里配备了助听器。在收银台处,顾客还可以把拐棍、手杖之类的放在拐棍架上存放。这样整改以后,这家店的销售额噌噌猛涨。
另一家改造过的劳森连锁便利店,也表示销售额增长了不少。他们也有自己的小秘诀,就是把以前年轻人爱喝的果汁、咖啡之类的,换成了本地产的蔬菜和日本米酒。以前没自动门的,现在也更换上了。因此,老年顾客不再麻烦店里的工作人员帮忙。
72岁的顾客小早川佳惠说,她非常感谢便利商店的这种转变,包括走廊加宽、价格标签字体放大等。
劳森连锁便利商店,在日本的分店达到了8400家之多,本来打算仅整改11家连锁店,改造成老人适宜的便利商店。但是,最后劳森还是给出了一个相当庞大的计划,将其20%的连锁店都这样改造,那么总量将达将到1700家。
问题:
1)劳森连锁便利商店提供的服务是怎样赢得顾客认同的?
2)与外资零售商相比,我国零售商服务的差距表现在哪些方面?
3)如何提高我国零售商的服务水平?
(要求:要结合所学理论和具体实例,展开分析论述,不少于500字)

为应对实践中的审判难题,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应的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奥鹏远程网络教育《九民纪要》),在该纪要第48条中明确的规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该纪要只能够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说理依据,而无法作为判决条文。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其本质便是案件裁判结果的依据,能够决定最终的裁判结果。同时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表述也是从审理结果出发,表述为“人民法院予以(不予)支持”,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出该纪要可以作为审理实践案件的重要依据,也能够有效的规范审判行为,实现司法公正。
在《九民纪要》中第48条,对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文的立场是支持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是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以此防止违约方滥用解除权的情况出现。同时《九民纪要》第48条内容也明确的指出了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宗旨,一方面能够保障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离,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我们应当要认识到,《九民纪要》是为了解决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践审理问题,尽管其并非是司法解释,但是该纪要的内容对于解决实践审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成为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重要法理基础。
(三)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
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听取了各方学者与实务人士的意见,在最终确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时,仍然是删除了相应的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机关不认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合理性,反而以另外一种规定的形式保障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即《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
根据原《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致使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该过错当事人继续履行,该过错当事人可以进行抗辩,但是并无相应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赋予了违约方相应的权利,该项规定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内容具有本质的相似性,但是采用了不同的表述,其仍然赋予了违约方相应的权利,可以对合同申请解除。因此可以看出《民法典》580条第2款则是一定程度上让违约方的权利从消极抗辩转为积极解除,在守约方对跳出效率低下的合同约束持消极态度时,该规定有助于双方跳出合同僵局,符合合同效率原则,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契合。
尽管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已经写入《民法典》,且不乏众多学者支持,但是自《民法典》表决通过以来,关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质疑与争议依然存在,故有必要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解释与完善。
四、我国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金钱债务的合同僵局问题
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典》第580条时,汲取了原《合同法》第110条的有益内容。从上文中可以了解到《合同法》第110条并未直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而是要求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可以进行抗辩,抗辩权并不等同于解除权,且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只能够限定于非金钱债务。而《民法典》第580条做出了改变,其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的解决了实践中守约方不作为的合同僵局情况。而若是《民法典》第2款在制定适用范围时,仍然以非金钱债务作为限定,易导致司法实践审判难以涵盖所有的合同种类,无法有效的解决实践难题。 从现有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到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即并未限定于非金钱债务,这主要是由于立法者认识到在实践中的履行不能情况,不仅包括非金钱债务,而且也包括金钱债务。如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存在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况,存在违约行为,而出租人作为守约方,却不履行解除权,致使合同陷入到僵局中,该种合同属于金钱债务。
因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范围应当要进行相应的扩大,将非金钱债务与金钱债务一并纳入规制范畴中,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不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性规定,也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发挥指引作用,引导审判人员做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二)未明确违约方主观状态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违约方能够向司法机关进行申请,要求解除合同效力,以此来防止合同陷入僵局境地中。该条规定明确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但是审查内容仅限于违约方的申请内容,而忽视了违约方的主观状态。若是违约方存在恶意,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则会扰乱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合同履行存在不稳定的影响因素,而这也严重的违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
对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进行补充性规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申请时,应当要重点审查违约方的主观状态,防止违约方恶意解除合同,有效的保证合同交易的有序性。
(三)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违约方在提出合同解除权后,其必须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即解除合同权并不代表违约方无需进行赔偿。但是在《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中,明确的规定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典》存在立法空白,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案件时,并无相应的违约赔偿范围的规定,因此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时缺乏明确依据,一般是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定,即《民法典》第584条。若是根据该条规定,守约方在遭受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可以是守约方已经付出的资金支出等损失,而且也可以包含合同预期履行的利益,在该种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远远大于合同履行义务,那么对于违约方来讲赔偿责任过重。过高的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说,和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区别意义己经不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或者消除违约方在遇到合同僵局的情况下申请司法解除的积极性。违约方不愿意用第580条来申请解除合同,那么这一条也会形同虚设,失去创设的意义和法律的生命力。
在进行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衡量时,不同学者的意见存在差异性,部分学者认为违约方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到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必须要赔偿守约方的必要合同支出损失,即信赖利益, 同时该部分学者认为违约行为致使合同难以履行,因此必须要恢复原状,即守约方的利益必须要不受到任何的损害,而履行利益是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其并非是守约方的原有利益,因此不被纳入赔偿责任范围内。但是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其认为守约方坚守合同约定,预期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利益,若违约方存在过错行为,则必须要赔偿守约方相应的预期利益。 韩世远教授提出合同违约方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到了守约方的利益,因此不仅要将信赖利益进行赔偿,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还必须要将履行利益纳入到赔偿范围中。 崔建远教授认为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造成的损失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守约方所支出的直接损失,另一方面是守约方的间接利益损失,违约方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分析损害赔偿范围问题时,认为需要维护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权考试答案利,因此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应当要包含信赖利益,而且也要包含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益,从而切实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理案件中也要注意,赔偿范围的金额确定必须要结合市场波动的有关情况,进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衡量,以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此,未来建议立法机关能出台明确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结语:
本文在坚持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通过司法解除将违约方合同解除的主动权让渡给法院,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案进行最终的完善,并认为由于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特殊性,以在确定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平衡。在文章的最后还是需要强调关于“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合同是要被非常严谨看待的,对于《民法典》合同编第580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解除的解读都应该符合立法者原意,合同解除制度的天平不能倾斜,但是新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仍然需要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定,更好的指导实践案例。

标签: 在线离线作业答案 奥鹏远程网络教育 考试答案
最后更新:2022年 12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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